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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刺配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刺配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具体内容为在犯人脸上刺字,然后发配到边远地方。刺配最早出现于唐末五代时期,到了宋朝刺配之风盛行,而且手段变的更加残忍。宋朝的刺配罪分为好几个等级,根据犯事的轻重来决定到底处以怎样的刑罚,最重的可能会终身服役,等于判下无期徒刑。

大家读《水浒传》时,总是会看到宋江、林冲、武松这些人脸上都有刺字。那么,这些人脸上刺字,就因为曾经是朝廷的罪犯吗?那达到什么样的罪才会被刺字?这种给罪犯脸上刺字的刑罚又始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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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刺配的起源

一般来说,古时刑法大致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等。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说:“流配,旧制止于远徒,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天福是后晋石敬瑭的年号,所以说在犯人脸上刺字是从石敬瑭的晋朝开始的。

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水浒传》第八回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因此,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

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这样说来,三种刑罚连在一起用,在宋以前是没有的。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后世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以致于出现了滥施的局面。有关刺配的法令,宋真宗大中祥符编敕止有46条,到仁宗庆历年间增到170余条,到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已达到570条之多。自此以后,直到清朝,各个朝代都保留了刺配之刑。

(二)刺配的分类

宋律法律规定,流、徒、杖刑都要同时加黥刺。不过,黥刺一般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对于流刑和充军的,是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方法多种多样。

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

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

刺面分大刺、小刺。凡是审判官认为罪行严重、犯人“性情凶恶”的,就把字体刺的特别大。

刺字内容,除了《水浒》所说的“迭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所犯事由、所配地名、军名、服役名色等都刺在脸上的。比如“配某州屯驻军重役”,就是指发配到驻屯部队里服劳役。刺“龙骑指挥”或“龙猛指挥”,就是发配到这个番号的部队当兵。

到了南宋,又有了一种更野蛮的规定,凡犯强盗罪免死流配的,“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三)刺配后的相应刑罚

一是服劳役:劳役的名号极多,如到官营的工业做煮盐、造酒、烧窑、开矿,或者修造军械等,或是参加修城修河堤等苦工。

二是去从军:有当厢军、当水军的。宋朝的兵都是招募的,一旦检验合格后,就要刺面,防止战时逃跑。比如,北宋时当到枢密使的狄青,由于是禁军兵士出身,脸上一直保留着标记士兵身份的“面涅”。

三是加杖脊:法律规定,犯盗窃罪一贯以上、贩私盐一斤以上都要杖脊刺配。

不过,古时有“刑不上大夫”之说。到了宋神宗熙宁二年,宋朝关于刺面、脊杖的法律,对“命官”就不适用了。“命官”们贪赃枉法,止于流配,不刺面、不脊杖,这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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