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甲乙丙三人在境外实施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甲乙丙三人为组织者,三人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C、丁明知甲乙丙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非法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丁为共犯
D、戊明知款项为诈骗所得,仍帮助甲乙丙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戊为共犯
20241217125745264 - 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甲乙丙三人在境外实施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认定、赃款处理者的法律责任。

首先明确,本题考察的是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特别是对于在境外实施诈骗、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帮助转移诈骗所得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选项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便诈骗行为在境外实施,也不意味着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有属地管辖权,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
选项B正确反映了共同犯罪的原则,即所有组织者需对整个诈骗团伙的活动负责,不论个人具体参与了哪些诈骗行为。
选项C阐述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者的法律责任,丁因明知他人的犯罪目的而仍提供帮助,被认定为共犯,说法正确。
选项D说明了帮助转移诈骗所得的戊同样构成共犯,因其行为直接协助了诈骗活动的完成和赃款的隐藏,符合共犯的法律定义。
综上所述,通过逐一分析每个选项,可以确认A选项是唯一错误的说法,因为它忽略了中国法律对于境外犯罪的追诉权力。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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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史学家评论战国时期的学说称:“战国时代,诸子百家风行一时。各家中有顺势而动的,想要因势利导,借助权力来改造社会;也有逆势而动的,知其不可为而为,想依据理想来改造社会。”其中“逆势而动”的学派最有可能是()。

2024-12-19 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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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理现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4-12-20 9:14:52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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