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明朝历经二百多年,锦衣卫从设置始期开始,其权力逐渐发挥着演变,对其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时期。
在此六个不同的时期,锦衣卫的权力潜移默化地发生着细微的变化,时而递增,时而递减。
而随着权力的变化,在行使运用权力之时也存在相应的差别。
而这种差别就体现在对其他部门职能权力的侵夺与对自己享有权力的滥用。
第一,洪武宣德时期,权力的形成与确定
锦衣卫于明朝朱元璋时期洪武十五年设置(1382年)。原形乃拱卫司,是由其扩充编制而形成。
锦衣卫的初始职能为三项:其一,守卫值宿;其二,侦察与逮捕;其三,典诏狱。
不过此三项职能在一段的时期内并未设立供其稳定实施的制度。且朱元璋认为锦衣卫有滥用职权,依势作宠之态,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将内外刑狱从锦衣卫职责中废除,交由法司处理。
从此洪武时期锦衣卫的职能便不存在典诏狱,其整体职能便成下降趋势。
在仁宣两朝时期,大臣握权,锦衣卫尚能守法奉公,无侵权夺势之照,锦衣卫职能逐渐有所变化,负责典治诏狱,与侦察与刑讯。
此时的锦衣官逐渐呈现出非世袭的趋势。这也为日后锦衣卫成为达官显贵之子养尊处优的机构起了重要的铺垫作用。
第二,正统成化时期,权力上升时期
此期锦衣卫的职权特点可以概括为两项。
其一,职权有所扩大,一些在朝廷中由宪司负责的事项逐步由锦衣卫处理。
其二,镇抚司由卫的下属独立于锦衣卫,权力扩大,可直接向皇帝上奏。
第三,弘治正德时期,权力起伏变化阶段
此期权力的变化起伏可以从以下三人中看出,即牟斌、刘瑾、钱宁。
牟斌博学多才,广受朝廷大臣好评,故有李成、李珍、赵鉴均“逡巡受俸禄而已”,唯有牟斌指挥有望的评价。
正德初期,太监刘瑾操握政权,将心腹布于朝廷各要位上,锦衣卫指挥使石义文也常对刘瑾阿谀奉承。
随着刘瑾权势的进一步扩大,锦衣位不得不依附于东厂,厂卫格局形势发生变化。
但刘瑾专横掌权仅五年时间,待其伏诛时,石义文随其坐罪。在由钱宁治理卫事时,锦衣位权势再一次上升。
钱宁深受武宗喜爱,百官看见钱宁,便知皇帝将大家出宫。
此期的锦衣卫权力虽有所起伏不定,但在钱宁掌权时也算达到一高峰。
第四,世宗嘉靖时期,锦衣卫权力鼎盛时期
此期的锦衣 卫权力程逐步上升趋势,待陆炳执掌卫政之时,锦衣卫权力达到顶峰,卫权甚至超越厂权,东厂亦为之低头俯首。
陆炳掌权时,朝中多有父辈同僚,陆炳对轻视其人,便想尽办法除掉,对其余人等反而彬彬有礼。
陆炳选用卫士多为京城豪侠,而且广布耳目,朝中大小之事无不尽知。
陆炳对下属又极为严厉,稍犯小事,便处刑罚,唯命是从,便予以重用,所以下属对其又尊敬又畏惧。
第五,隆庆、万历、泰昌时期,正常发展时期
史书上对此期的锦衣卫人事变迁少有记载。
以万历时期为例:万历初期,朱希孝为锦衣卫指挥使。其对权力的行使可谓规规矩矩,不扩大事态,严格遵守规矩,对事物的处理比较谨慎。
万历十年,刘守为锦衣卫都督,其与东厂狼狈为奸,作威作福,虽对锦衣卫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不过倒是造成了锦衣卫与东厂互利互惠、相互合作的局面。
万历后期,神宗久久不理朝政,此时非法羁押、长期监禁的情形普遍存在,此时锦衣卫的权力并不及东厂之势。
第六,天启崇祯时期,锦衣卫权力低于东厂,沦为其附庸
自万历年间,明朝的社会矛盾逐渐加深,朝廷分崩离析,大臣们结党自拥,大太监魏忠贤权倾内外。
熹宗初期,刘侨为锦衣卫镇抚司指挥,因为人正直,“不肯献媚,不肯伤人”,遵纪守法,魏忠贤便借势将其削馆免职。
随后,田尔耕投靠魏忠贤,甘愿作其义子。其为人“阴险狡诈”,又因其“缉捕有功”升为锦衣卫都督。
魏忠贤依其权势,擅自动用私刑,缉捕周顺昌并严刑拷问,一时激起苏州民变。
锦衣卫至此期间仿佛人间地狱,大有为虎作伥,不问天下之势。
崇祯初期,朱由检虽已拨乱反正,但社会矛盾一时并未消除。此期由董琨治理锦衣卫之事,此人急功近利,必究便被罢免。
随后由吴孟明掌管锦衣卫,此人虽公正,但为不阿,行事时总观望东厂之态。
崇祯末期,骆养性掌管锦衣卫,此人与东厂阉官勾结,但也算有人性,后期在受密旨对蒋綵和熊开元定罪时网开一面,使二人死里逃生。
二:锦衣卫权力的评价
通过对锦衣卫的设置以及整体权力运行的阐述,大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项结论:
其一,锦衣卫与东厂,只不过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二,锦衣卫的领导者通常为当时君主或掌权者的心腹。
其三,锦衣卫指挥者并非都是麻木不仁之人,不可以点盖面,以偏概全。
其四,锦衣卫指挥者的升降任用的人事关系较为复杂。
综上所述可以对明朝锦衣卫权力的运行作出如下评价:
锦衣卫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干预司法正常的程序,破坏法秩序。
锦衣卫不受三法司的约束,侵夺三法司的审判权。锦衣卫对和三法司合并办理的案件,实行命令制,即三法司要听从锦衣卫的指挥。
而锦衣卫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更是不允许三法司擅自插手。
锦衣卫在自己的“法庭”上,擅用法外之刑,草菅人命。其中主要包括:对“犯人”的诬告陷害、非法拘禁甚至法外用刑。具体而言:
其一,诬告陷害。
天启时期,北镇抚司许显纯伪造笔录,致使杨涟受冤下狱。并且对杨涟动用大刑,逼其指认前兵部尚书的贿赂。
但杨涟始终不认,于是许显纯便又伪造供词,将此事做实。这是锦衣卫滥用侦查权、刑污蔑无罪之人,颠倒是非黑白,混淆视听,以达到其所目的的典型事例。
其二,非法抓人。
锦衣卫奉命抓获犯罪嫌疑人,是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的,不仅要有刑科的驾贴,而且要有督察院的批文。
如果去京城之外执行缉拿任务,还需司礼监的精微批文。
但实际执行时,锦衣卫无视法令制度,在不申请驾贴与批文时,随意缉拿嫌疑人。不仅有损法令的存在,而且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皇帝对其权力的过于放任。
其三,法外用刑。
最具代表性的为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前后几万大臣便死于锦衣卫之手。
虽在洪武十二年因锦衣卫大多非法用刑,于是焚烧刑具,取消诏狱,但在明成祖时便又恢复卫狱。
自此滥用私刑便一直存在,而且趋势更甚,手段也更为严酷。
虽然锦衣卫的权力行使对司法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也并不能说其一无是处。
我们要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待问题,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其予以一定的肯定。
其一,锦衣卫组织系统独立严格,内外监督较为严密。
锦衣卫下属有两镇抚司,即北镇抚司与南镇抚司。北镇抚司主要处理诏狱,南镇抚司负责本卫刑名并兼军匠。
北镇抚司有威望,权力较大,但也要受南镇抚司的监管。
锦衣卫指挥使多是皇帝亲尽之人,直接受命于皇帝,优点体现在整体系统的稳定,缺点体现在不分对错,上命下从。
锦衣卫的权力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监察权,不仅负责监察,而且对于监察后的决定也要做出,体现其权力的庞大。
其二,一定程度上遏制贪腐,体现分权制衡的思想。
权力过于庞大,必然滋生贪腐。所以,分权制衡尤为重要。
锦衣卫的设置,很明显体现出君主对于大臣们的不信任,因此,选用亲信任命指挥使都督,秘密查处朝廷内外造反起义之事。
在南北镇抚司的分工负责上,南镇抚司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北镇抚司,而北镇抚司长官虽仅为五品,但对锦衣卫的整体构造也起到一定的分权制衡作用。
在对外的情形下,锦衣卫遍布全国各地,甚至穷乡僻壤也有其身影,百姓不敢胡作非为,官员更是如履薄冰行事,轻微的违法之事很快便会被知晓、逮捕、入罪。
这种情形在明朝前期尤为明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的贪腐,对治理官员也起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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